一、立同意書人同意申請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固網)所提供之「97年流行哈燒」優惠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以享有ADSL上網及電路月租費之優惠,並同意無條件遵守本同意書及台灣固網已公告之相關服務契約之規定。二、本專案包含超值方案、流行方案及哈燒方案等優惠方案,立同意書人同意自「超值方案」或「流行方案」竣工之翌日起算至少連續租用該方案一年,自「轉換超值方案」或「轉換流行方案」竣工之翌日起算至少連續租用該方案14個月,自「哈燒方案」竣工之翌日起算至少連續租用該方案二年,自「轉換哈燒方案」竣工之翌日起算至少連續租用該方案26個月。立同意書人如於前開最短租期內申請提前終止個別方案,應於終止租用日三十日前,依下列程序申請終止租用:
1.立同意書人如係使用台灣固網之ADSL電路,應向台灣固網辦理ADSL電路及上網服務之終止租用程序,並依本同意書第四條規定支付違約金予台灣固網。
2.立同意書人如係使用中華電信或其他業者之替代電路,除向台灣固網辦理ADSL上網服務之終止租用程序並依本同意書第四條規定支付違約金予台灣固網外,立同意書人應自行向替代電路提供業者辦理該替代電路之終止租用程序,並依替代電路提供業者之規定支付提前終止租用之違約金,台灣固網不代為處理。
三、立同意書人如係使用中華電信或其他業者之替代電路,惟於未向台灣固網申請辦理ADSL上網服務之終止租用程序前,已向其他業者申請退租或因欠費未繳或其他違約情事而遭替代電路提供業者終止租用者,台灣固網得依立同意書人申辦方案之最短租期是否屆滿,處理如下:
1.若立同意書人申請租用方案之最短租期已屆滿:視為立同意書人不再繼續租用台灣固網之ADSL上網服務,台灣固網得逕行終止提供服務,且無須另對立同意書人為任何通知。
2.若立同意書人申請租用方案之最短租期尚未屆滿:立同意書人需向台灣固網辦理ADSL上網服務之終止租用,並依本同意書第四條規定支付違約金予台灣固網。
四、立同意書人如於第二條規定之最短租期內申請提前終止個別方案,除應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終止租用程序外,並應依選用之方案類別,補繳下列違約金,否則視為終止不生效力,立同意書人應繼續履約;立同意書人於簽署本同意書後,若於租用期間開始前任意終止租用選用之方案者,亦適用前述規定:
(1)申請超值方案者,如於租用未滿一年之情形下申請終止租用,則須支付違約金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整予台灣固網。
(2)申請轉換超值方案者,如於租用未滿14個月之情形下申請終止租用,則須支付違約金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整予台灣固網。
(3)申裝流行方案者,如於租用未滿一年之情形下申請終止租用,則須支付違約金三千元整予台灣固網。
(4)申裝轉換流行方案者,如於租用未滿14個月之情形下申請終止租用,則須支付違約金三千元整予台灣固網。
(5)申裝哈燒方案者,如於租用未滿二年之情形下申請終止租用,則須支付違約金四千五百元整予台灣固網。
(6)申裝轉換哈燒方案者,如於租用未滿26個月之情形下申請終止租用,則須支付違約金四千五百元整予台灣固網。
五、於租用期間內,立同意書人可享有以下優惠:
(1)新申裝者第一次接線費將依下列勾選方案適用不同之接線費優惠:
□參加ADSL電路接線費優惠:簽約二年,接線費五百元整;租用未滿二年,須補繳接線費差額一千元整。
□不參加ADSL電路接線費優惠,接線費一千五百元整。
如因台灣固網供裝區域限制,致用戶須申請使用其他業者之替代電路者,用戶同意並授權台灣固網代辦申請手續。用戶同意依替代電路提供業者之規定繳納各項相關費用。
(2)4M/1M及8M/640K僅提供PPPOE制,2M(含)以下頻寬提供PPPOE制及一個個人固定制IP之選項;PPPOE制可提供全部浮動IP及一個PPPOE制固定IP加多浮動IP之選項。
(3)台灣固網將於用戶本同意書租用期間起始日後寄出上述勾選贈品。贈品由立同意書人自行安裝,並由贈品協力廠商負責保固及維修。贈品協力廠商名稱及聯絡方式將另於台灣固網網站公告,保固與維修方式皆依照贈品協力廠商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前條所稱轉換ISP用戶係指原非台灣固網ADSL上網之用戶,而申請改用本專案之用戶者。不符合前述轉換ISP用戶之資格者,視為新申請本專案。
七、立同意書人同意本優惠方案不得與其他折扣或優惠併用,於本同意書租用期間內亦不得轉換、適用其他方案。申請享樂方案或劇院方案用戶僅提供一次贈品,並不得更換贈品選項。因贈品數量有限,台灣固網保留贈品更動之權利,若任一項贈品已贈送完畢,台灣固網得以同值或同等級之產品替代,贈品更改或其他相關事宜,將另於台灣固網網站公告。
八、贈品以實物為準,每人限選擇一次。贈品寄送方式將依本公司或贈品協力廠商相關寄送流程寄予用戶。
九、立同意書人茲確認並接受上述優惠內容,並擔保依本同意書提供予台灣固網之資料均正確無誤,且同意遵守台灣固網網站上公布之網際網路連線服務租用約定條款內容,並同意台灣固網保留更新修正相關約定條款內容之權利。
十、於立同意書人勾選之優惠方案租用期間(超值方案及流行方案為12個月,轉換超值方案及轉換流行方案為14個月,哈燒方案為24個月,轉換哈燒方案為26個月)屆滿時,
(1)如立同意書人係勾選資費優惠方案用戶(超值方案),若未申請加入新方案或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者,除台灣固網另行通知外,視為立同意書人同意以本同意書所約定之費率依原指定頻寬繼續租用台灣固網ADSL上網服務;
(2)如立同意書人係勾選贈品優惠方案用戶及轉換ISP方案用戶,若未申請加入新方案,視為立同意書人同意以台灣固網當時公告費率或促銷優惠費率繼續依原指定頻寬繼續租用台灣固網ADSL上網服務。
十一、立同意書人於申請本專案時如提供有效之電子信箱,台灣固網將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ADSL上網服務之相關優惠訊息,以供立同意書人參考。
十二、立同意書人清楚知悉本專案之實際速率可能因距離、環境、所連接網站之接取頻寬及用戶終端設備等級等因素之限制或影響而降低傳輸速率,因而本專案並不提供頻寬及傳輸速率保證,就ADSL 1M服務,少部份用戶最高僅可達512K;就ADSL 2M服務,少部份用戶最高僅可達1.5M;而 ADSL 8M/640K服務則以現場實際可傳送之最大速率(best effort)提供服務,下行最高傳輸速率介於2M ~ 8M間;12M/1M以現場實際可傳送之最大速率(best effort)提供服務,下行最高傳輸速率介於2M ~ 12M間。
十三、如立同意書人選擇之電路頻寬,於立同意書人指定之裝機地址經台灣固網評估無法供裝,立同意書人同意由台灣固網以該裝機地址可供裝之最高頻寬供裝以提供上網服務,但立同意書人亦僅需依實際供裝之頻寬,依本同意書第五條之費率表所對應之費率繳付上網月租費及電路費。
十四、立同意書人同意台灣固網保有修改或終止本優惠活動之權利,相關更改或終止資訊或其他未盡事宜將另於台灣固網網站公告。
十五、本同意書之條款如與台灣固網向電信總局呈報核准之「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及「上網服務業務服務契約」之規定內容相牴觸時,本同意書之規定應優先適用。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者,仍適用網際網路使用範例及前述服務契約之相關規定。
十六、立同意書人同意就本服務之使用嚴格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網際網路使用慣例及台灣固網網站上公告之上網服務及電路出租相關服務契約之規定。如立同意書人有濫發電子郵件、破壞網際網路相關規範,或依台灣固網之合理認定,立同意書人就本服務之使用行為可能影響台灣固網之網路品質、台灣固網其他客戶之權益或正常通訊品質或導致台灣固網網路系統資源遭佔用時,台灣固網除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同意書並要求立同意書人依本同意書第四條規定計付違約金外,台灣固網或其他客戶如因而受有損害,立同意書人亦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十七、立同意書人除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外,如另租用台灣固網其他電信服務,則如立同意書人就任一服務有未繳費用且經台灣固網催繳仍未為支付情事,視同立同意書人違約,台灣固網有權通知終止立同意書人就一部或全部服務之租用,立同意書人不得異議。
十八、本同意書若有任何附件或附圖,均視為同意書之一部份,其效力與同意書相同,雙方應共同遵守之;但附件或附圖如與本同意書相牴觸時,以本同意書條款之規定為準。
十九、本同意書正本由台灣固網留存,立同意書人若有留存之需要,同意自行複印留存。本同意書正本如與立同意書人複印留存之副本規定有牴觸,以台灣固網留存之正本規定為據。
二十、為加速電信服務提供效率,立同意書人同意授權台灣固網全權代理立同意書人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辦理替代電路申請相關事宜,並授權台灣固網依立同意書人提供之基本資料,於表明代理意旨後,代為填寫並簽署替代電路申請文件(此授權包括同意台灣固網於收到立同意書人填寫之替代電路申請文件正本前,依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先為傳送之替代電路申請文件影本內容另依中華電信規定填寫並簽署一份替代電路申請文件正本)並檢附立同意書人提供之身分證件影本交付中華電信,以完成替代電路申請手續。